(2015)丰(汉)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向民与么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民,么福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杨向民,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么福柱,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伯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