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平与被告赵世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平,赵世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春平,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世路,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赵世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平撤回对被告赵世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春平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