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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平与被告赵世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平,赵世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春平,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世路,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赵世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平撤回对被告赵世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春平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