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翔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红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翔,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万楼、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的盐城分公司向其借款77500元。1.被上诉人仅提交了借条,未能举证款项来源、给付方式、时间和地点,借条中章印的真实性不能确认。2.本案借款在上诉人的盐城分公司账目上没有反映。3.被上诉人不能对借条中“购车退本款”作出合理解释。二、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及代理人未接到第二次开庭传票,缺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周加兵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未对借条及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亦未向上诉人释明。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翔答辩称:1.上诉人盐城分公司的负责人周加兵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被上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能代表公司,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公司,被上诉人无权审查。2.关于“购车退本款”,被上诉人当时的理解为:上诉人购车后,即退还本借款给被上诉人。3.上诉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