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十堰合强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合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法定代表人石升忠。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十堰合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许白路***号。法定代表人崔胜。委托代理人杨随保。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十堰合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郭雯、王昭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十堰合强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随保、李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上诉人十堰市邦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静审判员 郭雯审判员 王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