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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丽琴与丁春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琴,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石狗镇。委托代理人贝志江,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丁某燕,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城中街道。委托代理人欧庆华、张海洋,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某基,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东城街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为了使案件能够尽快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同年5月19日,原告以鉴于被告已撤回反诉、为和谐解决纠纷为由,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要求撤回反诉及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琴撤回起诉。准许被告丁某燕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393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全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淑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