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袁某某,女,1990年4月16日生。被告:康某某,男,1991年1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