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有与姚安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上诉人姚安成因与被上诉人张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以专递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安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