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青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阜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刘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阜安店),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丁仲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阜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