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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青岛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阜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刘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阜安店),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丁仲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青岛胶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阜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