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小英与蒋旭锋、方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英,蒋旭锋,方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英。被执行人蒋旭锋。被执行人方淑英。本院在执行吴小英与蒋旭锋、方淑英(2015)金浦执民字第19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旭锋、方淑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9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