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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种雁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种雁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87号罪犯黄种雁,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9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种雁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夜值星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6.2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3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种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