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与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商初字第115号原告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孟锦秀,女,该酒店经理。地址: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92号。被告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青山,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祁县古县镇神堂头村。原告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与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孟锦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该酒店是一家餐饮服务企业,被告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经常在该酒店吃饭、住宿。从2012年至2014年累计欠费48000元,经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予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饭费共计人民币48000元。被告未出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是由孟锦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餐饮、住宿服务。从2012年起被告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青山为招待客人陆续在原告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吃饭、住宿,至2014年累计欠原告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饭费48000元。被告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2015年3月24日再次催要时,被告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巴王川都大酒店饭费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负责人席青山,2015年3月24日并盖被告公章”。之后,经原告再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饭费款人民币4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及当庭陈述情况予以证明。本案因被告未出庭,故未作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餐饮服务所产生的欠款是本案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接受服务后本应及时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出具欠条后仍未付款,实属无理,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祁县青山绿色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县巴王川都大酒店饭费款人民币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人民币1520元,由被告祁县青山绿色生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武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