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军与黄皖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军,黄皖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鲍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皖西,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黄皖西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