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委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沈建达与王汉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达,王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沈建达。被执行人:王汉兴。申请执行人沈建达与被执行人王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汉兴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