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程某甲、程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50号申请人董某。被申请人程某甲,又名程建平。被申请人程某乙,又名程艳芳。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程某甲、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