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裴维华与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维华,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327号原告裴维华,男,195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苏山村境内2幢1-101号。法定代表人吕士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维华诉被告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维华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维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维华撤回对被告江苏明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裴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