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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金屏与王彩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屏,王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屏,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彩琼,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宋金屏与王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一、归还宋金屏本金30000元。二、未按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三、支付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王彩琼给宋金屏支付了6800元现金,约定剩余部分由王彩琼有支付能力后偿还,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文 进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龙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