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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338室。法定代表人:袁杭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平飞,公司员工。被告:彭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