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喇小红与台武、吴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喇小红,台武,吴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216号原告喇小红,女,回族,生于1976年6月30日,不识字,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台武,男,汉族,现年38岁,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吴丽蓉,女,汉族,现年38岁,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喇小红诉被告台武、吴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喇小红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423.00元,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喇小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