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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喇小红与台武、吴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喇小红,台武,吴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216号原告喇小红,女,回族,生于1976年6月30日,不识字,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台武,男,汉族,现年38岁,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吴丽蓉,女,汉族,现年38岁,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喇小红诉被告台武、吴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喇小红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423.00元,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喇小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