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萍申请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萍,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田萍,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轨道交通装备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耀辉,男,局长。申请执行人田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萍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