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宗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宗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3号罪犯曹宗波,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武夷山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宗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宗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次累计扣2分:2013年5月31日因无正当理由原因,未完成当月定额任务达10%以上扣1分,2014年7月2日因在车间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推搡行为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1.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宗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