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元兰与许保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元兰,许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余元兰。被执行人许保生。原告余元兰诉被告许保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元兰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许保生向申请执行人余元兰支付工资款288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同年5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保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