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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节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节970号原告裴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以双方已另行诉讼办理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果人民陪审员  曹 曦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