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节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节970号原告裴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以双方已另行诉讼办理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果人民陪审员 曹 曦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