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跃齐与陈艳华、李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李跃齐。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艳华。委托代理人赵良,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军。原告李跃齐与被告陈艳华、李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跃齐的委托代理人霍如华,被告陈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良,被告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跃齐诉称,2011年11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王铮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牛山镇富华路南侧三间两层半楼房及两���平房出租给王铮开饭店使用。租期为五年,从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前两年租金为每年2.6万元,后三年为每年3.2万元。2012年3月16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另租西边房屋一间作为厨房,每年租金2000元,并在西墙开门,需向原告交保证金1000元,协议期满,把门堵好,保证金退回,可是被告至今未有交付。2013年3月10日王铮将上述协议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了第二被告李红军,并经过了原告书面同意。第二被告应在2013年9月8日之前付清第三年房屋3.4万元,当原告找其要房租时,才知道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房屋租给了第一被告陈艳华,第一被告应在2014年9月8日交清第四年房租3.4万元,可是第一被告只付了2.4万元,并将房屋转让他人一走了之。因此,原告方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协议中的约定,两被告除应支付保证金剩余的房租外,还应承���违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及违约金,判令被告交付保证金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艳华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分文,被告将酒店转让给刘昌荣,原告自始至终一直参与转让合同,而且一手操办,此时已过交租时间,不交清租金原告根本不会配合转让,原告欠其租金的说法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原告主张租金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而且对于在被告租期内的两年租金,盈余部分达3.6万元。被告李红军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与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王铮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路南侧三间两层半楼房及两间平房出租给王铮开饭店使用。租期为五年,从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前两年租金为每年2.6万元,��三年租金3.2万元。王铮于签订协议时支付第一年的租金,此后分别于每年的9月8日支付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原告又另外单独出租西边一间房屋作为厨房使用,年租金2000元。2013年3月10日,经原告、王铮及被告李红军协商一致,王铮将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给李红军,王铮将原告合同交付给李红军,并备注“以上合同条款和王铮终结,此合同由李红军继续履行李跃齐汤跃齐(代王铮签字)李红军2013年3月10日。”另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李红军将涉案饭店转让给被告陈艳华并将涉案房屋转租,被告陈艳华与原告仍然按照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再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陈艳华将饭店转让给刘昌荣,被告陈艳华出具一份收条,内容如下:“收条今收到刘昌荣现金玖万元整。其中转让费肆万元,房租伍万元陈艳华2014.12.31。”被告陈艳华称上述房租包括一年(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的房租,因为这个期间的房租3.4万已于2014年9月8日给付了原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陈艳华应当给付3.4万元租金,但是只给了2.4万元,剩余1万元承诺转租后在付,并要求原告予以配合抬高转租费用,但是后来被告陈艳华转租后就一走了之,所以才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出租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铮,经原告同意和默许,王铮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被告李红军,李红军后又将房屋转租给被告陈艳华,并且被告李红军、陈艳华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协议仍按原告和王铮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履行。现被告陈艳华于2014年12月31日再次将涉案房屋转租,其也承认转租的期限包含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这一年度。原被告争���的焦点问题,被告陈艳华是否足额支付上述期间的房租,还欠付1万元租金。原告承认被告陈艳华已付2.4万元,尚欠1万元租金,被告陈艳华虽然主张已支付上述期间租金3.4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陈艳华应支付原告欠付房屋租金1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李红军给付租金和二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跃齐租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跃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艳华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