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强利帅与李栋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利帅,李栋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强利帅,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化禄,固镇县城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栋栋,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利帅诉被告李栋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利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强利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利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强利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