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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科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科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49号原告佛山市科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居委会三乐路北1号顺德工业设计园N栋2层。法定代表人林涛。委托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27楼2701-2715室。法定代表人骆凌巍。委托代理人廖君璇,么佬族,住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科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元、保全费1020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359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丹  云书 记 员 谢世豪(代)第2页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