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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某甲,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原告:李某乙,女,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李某丙,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告:李某丁,男,汉族,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