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某甲,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原告:李某乙,女,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李某丙,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告:李某丁,男,汉族,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