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超、王陶武、文喜英诉被告雷明军、赵泽元、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超,王陶武,文喜英,雷明军,赵泽元,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田超,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原告王陶武,男,193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原告文喜英,女,193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廷甲,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明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被告赵泽元,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被告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西门口社区南正街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超、王陶武、文喜英诉被告雷明军、赵泽元、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田超、王陶武、文喜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超、王陶武、文喜英撤回对被告雷明军、赵泽元、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超、王陶武、文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9元,减半收取4689.5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6689.5元,由原告田超、王陶武、文喜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