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建贞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王某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