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红燎与苏佳毅、朱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红燎,苏佳毅,朱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韦红燎,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7*。被执行人苏佳毅,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朱勤,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韦红燎申请执行苏佳毅、朱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0南民初(一)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