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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马某某,女,1973年12月24日生,苗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居民,现住云南省文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居民,现住云南省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0元,减半收取125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洪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