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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仁林与梁林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林,梁林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678号原告:刘仁林。委托代理人:朱支地。被告:梁林挥。委托代理人:陈宰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林为与被告梁林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林撤回对被告梁林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仁林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