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王从辉、杨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星,王从辉,杨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杨卫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从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志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星诉被告王从辉、杨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卫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