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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与刘末社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任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富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泽州县煤炭运销公司工会副主席。委托代理人李国政,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末社(又名刘麦善),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末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富余、李国政,被上诉人刘末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华阳煤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陈晓勇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