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卢某,男。杨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00元,床单6个、被子6床、被套2个、毛毯1条、被带3个、电壶2个、脸盆2个、盆架1个、十字绣1副、挂衣柜1个、枕巾2对、枕头1对、茶具1套、台灯一个。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