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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林洁与何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林洁。被告何友兴,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洁诉被告何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洁负担。审判员  罗照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