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广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广新,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2009年4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慧媛、被告人刘广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广新在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小区16栋1304室,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孙某贩卖三小袋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从被告人刘广新身上查获九小袋毒品。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上述毒品共计净重9.741克,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广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量记录、物证照片、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新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广新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广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广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广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海祥人民陪审员 程绍忠人民陪审员 潘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苏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