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仲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冶晓青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仲字第0002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9号亚美大厦聚源阁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冬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宇,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冶晓青。申请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冶晓青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92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申请人冶晓青入职被申请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工作,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代为发放,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浦发银行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其月平均工资为2124.75元。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18日,申请人因不满公司调岗自行提出离职。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其公司每周工作六天的事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新员工满月跟进表》《离职通知单》,申请人提交的《浦发银行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及本委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未给申请人冶晓青缴纳在职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与法相悖,其理应依法予以补缴。具体的补缴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认可其单位每周工作六天的事实,且被申请人并未安排申请人补休,也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工作的劳动报酬。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17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289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依法予以采纳。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无据可依,本委依法不予采纳。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冶晓青20**年9月28日至20l4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96.03元。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1日至2O14年3月17日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2894元。三、被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O13年9月至2014年3月18日期问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的核算认定为准。裁决送达后,视通公司不服,以其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工作时间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冶晓青加班费2894元;冶晓青刻意隐瞒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决不公。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冶晓青承担。冶晓青表示服从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视通公司认可其单位每周工作六天的事实,且并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休息日工作的劳动报酬。冶晓青要求支付在职期间双休日加班费2894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冶晓青工作期间,视通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视通公司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9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西安市视通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邵永利审 判 员 杜佳秋代理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