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冉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4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私藏枪支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21日早上,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G291**号越野车到垫江县五洞镇月江村山上打猎,在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情况下将双管火药猎枪放于车内。当日11时许,民警接举报后在垫江县五洞镇月江村村级道路上检查冉某某于驾驶的车辆,在车内查获双管火药猎枪1支、散弹17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猎枪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渝公鉴(枪)(2015)0129号枪弹痕迹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私藏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麒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