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青岛佰信德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青岛佰信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青岛佰信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高州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孟凡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青岛佰信德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2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怀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