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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巫红等人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红,谢正敬,张正富,甘功伟,李碧秀,谢正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巫红,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7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正敬,绰号谢老四,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正富,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功伟,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碧秀,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正姿,外号“老五”,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红、谢正敬、张正富、甘功伟、李碧秀、谢正姿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巫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被告人谢正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三、被告人张正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甘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犯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五、被告人李碧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六、被告人谢正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继续追缴被告人巫红、谢正敬、张正富、甘功伟、李碧秀、谢正姿犯罪所得财物,发还各被害人。对于不能追缴的赃物,由被告人巫红、谢正敬、张正富、甘功伟、李碧秀、谢正姿在各自参与的犯罪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巫红以“1、2013年3月17日在湘山寺附近诈骗朱某某已受刑事处罚,不应计入犯罪金额;2、2014年7月29日在汇川区洗马路垃圾中转站附近诈骗张某某现金10000元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3、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谢正敬、甘功伟、张正富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延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宇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函(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红、谢正敬、张正富、甘功伟、李碧秀、谢正姿犯诈骗罪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供你院重审时参考:1、关于巫红、谢老大等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湘山寺附近诈骗朱某某一案,该起事实巫红已被判处刑罚并已执行完毕,原判将该起事实计入巫红犯罪金额并判处刑罚不当。原判在宣判后对巫红涉案金额予以补正为117514元不正确,如扣除该起犯罪金额,巫红的涉案金额应为117584元,且通过补正减少巫红的犯罪金额,但没有在刑期中予以体现。2、关于甘功伟两次犯罪并罚的问题。甘功伟因犯诈骗罪被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因遗漏的诈骗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对甘功伟判处刑罚的判决主文中,漏写前次刑罚的罚金部分,在决定执行刑期时对罚金部分没有并罚执行。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