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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某与被告欧阳林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某,欧阳林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文某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文术祥,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赵红梅,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欧阳林祥,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君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金龙,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彪,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文某某某与被告欧阳林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林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文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林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某撤回对被告欧阳林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文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钇瑞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