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立一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陆含芬,施松豪,叶龙平,王夏娣,武汉捷奥热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特字第49号申请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xxx号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利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亚、周兆志,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法定代表人陆含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浪激嘴海洋工业特色园区。法定代表人叶龙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陆含芬。被申请人施松豪。被申请人叶龙平。被申请人王夏娣。被申请人武汉捷奥热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x座xxxx室。法定代表人孙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陆含芬、施松豪、叶龙平、王夏娣、武汉捷奥热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共27套房产,担保人刘珊以其自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xxx号x跃x层x号房产,向我院提供担保,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x层xx号共27套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刘珊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xxx号x跃x层x号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陆含芬、施松豪、叶龙平、王夏娣、武汉捷奥热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格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