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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商初字第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三益扬声器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三益扬声器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270-1号原告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赫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三益扬声器设备厂。代表人李建伟,该厂投资人。原告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三益扬声器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5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477.5元,由常州耐福电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