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小刚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刚,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苏小刚。赵艳辉。被执行人张良。王蒲英,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高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良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