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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春丽与砀山华成木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暨被告):王春丽,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田执林,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原告):砀山华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暨被告)王春丽与被告(暨原告)砀山华成木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