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春丽与砀山华成木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暨被告):王春丽,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田执林,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原告):砀山华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暨被告)王春丽与被告(暨原告)砀山华成木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