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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工业区H2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9740-6。负责人雷霖,经理。委托代理人符斌,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2687-6。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沈惠,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诉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玮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