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海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福州鑫宏祥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晟船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鑫宏祥船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港晟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鑫宏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定龙城市广场1号楼地上14层1021号。法宝代表人:陈珠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鑫宏祥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港晟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284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723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27元。申请执行人福州鑫宏祥船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人民币128472元及相应利息和法院费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院(2014)津海法执字第2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冬代理审判员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