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16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负责人韦海波。被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青县马场镇韩商工业园区合作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恒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接到应诉手续后主动和我公司进行协商,且已经达成实质性进展,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先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