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廷海与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海,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徐廷海,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陈红,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立群,院长。委托代理人:苗雨强,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廷海与被告吉林市华明眼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廷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廷海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颖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