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练招添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练招添,赖焕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章汝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练招添,男,汉族,住武平县。原审被告赖焕成,男,汉族,住永定县。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0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练招添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是为上诉人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伤害的事实依据,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应向赖焕成要求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练招添辩称,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龙岩市新罗区,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新罗区,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龙岩市新罗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龙岩市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并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